泰医党字[2005]5号
泰山医学院党总支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支在基层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党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的各项规定及有效地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总支工作;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党总支的建立和组成
第四条 一般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总支。党总支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党总支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和保卫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可兼职。党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亦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任期三年,一般情况下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委员出缺,及时补齐。
第六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并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党性强、党性修养好,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不谋私利,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学校工作规律并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兼职书记在任期内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党务工作上。
第三章 党总支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根据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并通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一道共同贯彻执行。
第八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行政管理及科技开发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要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总支应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加强党总支的自身建设。党总支委员会的成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党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要抓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学习活动。教育广大党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全党工作的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党总支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抓好党风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意见;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教育党员和党支部关心发展党员的工作,审查党支部的发展工作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六)督促、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和党总支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工、学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做好工作,开展各项活动。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二)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振奋精神,增强凝聚力,为把学校早日办成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努力奋斗。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首先要做好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党总支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行政领导也要结合业务和管理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党员和全体教职工也要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要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党总支要同行政一起研究、制定、检查、落实教育培养计划。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关心群众疾苦,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向上级组织反映他们的情况,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会同单位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总支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主要是对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战略思维、党性修养、科学知识等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党总支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地、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反映和要求,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党总支要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总支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总支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负责人主持,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商定,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六条 党总支例会制度。党总支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和考核,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两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矛盾,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的思想和行为。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团结群众一道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党总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出入,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党建 党总支 工作规定
党委办公室 2005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