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关系转接及党费收缴问题的通知

       我院并校工作已基本完成,干部职工已调整到位,为便于各基层党组织规范党员关系转接及党费收缴,特作如下通知:

1、   各党总支应建立党员登记表。登记表应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出生月、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转正时间、所在科室等基本内容。

2、    以调整后党总支为单位,将调整到本单位的党员汇总,写明来自哪个单位,党费交至何时,盖章后到组织部统一转递组织关系。关系转递应在9月10日前完成。

3、   转到新单位的党员,在新单位按照原缴纳标准将党费交至2001年9月份自2001年10月份起,在新单位按照全院统一标准缴纳。

4、   按照中组部98年《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经研究,我院党员党费缴纳标准为工资额前两项(职务工资+津贴)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其中,工资额前两项之和小于等于400元的,缴纳比例为0.5%;工资额前两项之和大于400元、小于等于600元的,缴纳比例为1%;工资额前两项之和大于600元、小于等于800元的,缴纳比例为1.5%;工资额前两项之和大于800元、小于等于1500元的(税后),缴纳比例为2%;工资额前两项之和大于1500元的(税后),缴纳比例为3%。

5、   收缴党费的时间为每月10号。

 党委组织部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