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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特殊病种病人的通知
各部门:
为落实泰医办[2004]20号文件第三条医疗救助办法之规定,体现我
院对特殊病种病人的关心与救助。现校医院组织特殊病种病人的确诊工
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病种
根据泰医办[2001]30号和[2002]4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特殊病种
为:严重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
炎、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抗排异治疗、脑出血、
脑梗塞恢复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
分裂症共十四种。
二、申报手续
患以上疾病的职工需填报特殊病种申请表,并附病历及相关辅助检
查结果单(检查费用自负)。于2007年12月15日前交校医院。
三、检查程序
由校医院收集申报材料,归纳分类。之后由专家组(从泰城三家三
级医院聘请15名专家组成)进行审核确诊,具体日期另行通知。被确诊
为特殊病种的病人享受医疗救助,未被确诊者按一般职工对待。
四、未尽事宜由校医院解释,联系电话:6222120 6229781
校医院
20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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