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落实泰政发[2007]58号文和泰政办发[2007]45号文有关规定,保

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学校领导同

意,对我校职工家属和子女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我校职工家属和子女中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我校在编职工不在该保险

范围内)。具体包括: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

成年居民,即18至男59周岁、女54周岁的非从业人员;未成年居民,即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学

龄前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

镇居民。
 

    二、参保原则和方式:
 

    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个人和

家庭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三、筹资标准: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60元;成

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60元;未成年居

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成年以上居民中

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未成年居民中的低

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
 

    四、医疗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

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

植抗排异治疗四大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

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

按照65%、60%、55%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成年以上居民最高

支付限额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
 

    对成年以上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重大病医疗费

用的,下一年度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

发生的门诊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支付限额为50

元。
 

    五、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及首

诊制度。参保人员须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门诊,选

择一家二级及以下医院作为首诊住院定点医院,服务期一年。服务期

满,参保人员可根据服务情况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到本人选择的首诊住院定点医院就医。因病

情确需转院的,须及时办理转诊及登记手续。发生急、危重病时,城区

内可以直接到就近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城区外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

医院住院治疗,并到本人首诊定点医院及市医疗保险处办理备案手续。
 

六、参保缴费:请我校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

印件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

证》、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擂鼓石社区、向阳

社区、岱道庵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经审定后到指定银行

营业点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擂鼓石社区 6210293
 

    向阳社区 8516330
 

    岱道庵社区 6222009



                                             校医院
 

                                          20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