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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鲁办发[1997]1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的管理,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1.接待工作必须以有利于工作和事业的发展,提高办事效率为前提;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杜绝铺张浪费的现象。
2.接待工作根据客人来院的目的、任务,实行“对口业务部门接待”,“哪个部门邀请的客人哪个部门接待”,“哪个部门主办或承接的会议,哪个部门接待”的办法。
二、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领导、兄弟学校和友好协作单位领导(含教学、实习医院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特邀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等。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待。
2.上级机关、兄弟学校和友好协作单位职能部门人员,来院出席专题会议人员,帮助或协作完成专项工作的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接待。
3.国外友好学校等单位的校(院)长、代表、专家学者和国际友人,由外事办公室按照泰医涉外字[1995]2号文规定负责协调接待。
三、接待标准
1.餐饮
(1)餐饮标准:省部级客人和院士每人每天80-100元;崐厅局级客人(含兄弟学校领导)每人每天60-80元,其他客人每天每人40-60元。一般按下限执行。
(2)来客一般均安排在学校内部餐厅,特殊情况时可安排在校外宾馆就餐,但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学校内部餐厅要加强管理,按规定标准优惠、优质服务。
(3)客人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份餐。根据需要,每批客人原则上只宴请一次,餐饮费用不超过全天标准的下限标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份餐,接待部门可安排1-2名人员陪餐。学校名义的宴请,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部门名义的宴请,陪餐人员一般为2-3人。
(4)我院陪餐人员餐饮标准与届时接待的客人标准等同。在客人就餐时,确因工作、服务需要不得离开的工作人员,可安排临时工作餐。其标准为校内每人每天25元,校外每人每天35元。
2.住宿
(1)我院一般不负担来院客人住宿费。接待部门可根据客人的要求,主动帮助选择合适的住宿地点。
(2)我院特邀而需负担住宿费的客人,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内部招待所或有合作关系的宾馆。省部级领导、院士可安排套间,厅局级领导可安排单间或双人间,其他人员安排双人间或双人以上房间。
3.交通
(1)来院客人交通费用一般由客人自理。
(2)特邀而需负担交通费用的客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我院一般不负担来院客人的观光旅游费用。
4.娱乐活动
不为来院客人举办专场舞会,不准用公款包租歌厅、舞厅和从事卡拉OK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5.礼品赠送
原则上不向客人赠送礼品。对特殊客人需要赠送者,一般赠送宣传学校的纪念品,或适量的土特产。
四、接待审批
1.为有效控制接待费开支,贯彻公开、节俭的原则,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接待部门事先要认真填写“客餐审批单”,将客人单位、职务、人数、来院目的任务和时间、接待费数额填写清楚。专题业务会议或大型活动要事先写出接待计划请示。
2.凡以学校名义接待客人,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经办人负责填写“客餐审批单”或专门接待计划请示,经主任签署意见,呈报院长批准。
3.以部门名义接待客人,由接待部门经办人填写“客餐审批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承办专题会议或大型活动的接待计划和特殊原因需超标安排者,须再呈报院长批准。
4.院长办公室为我院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凡申请使用学校经费(部门专项、创收等经费除外)接待客人而又被批准者,需经院长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地点就餐、住宿。具体接待工作仍由该接待部门负责。
5.部门宴请客人需院领导出席时,应事先征求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同意后安排。此类宴请仍由部门负责。
6.学校内部上下级之间及各单位之间,不得借任何名义进行互相宴请。
五、经费结算
1.实行一批客人一次结算的办法。由接待部门持就餐收据和“客餐审批单”到财务处结算报销。对未有“客餐审批单”以及超出审批计划部分不予报销。
2.就餐收据的审签手续同于“客餐审批单”的审批手续。
3.部门接待来院公务活动的客人的费用,原则上从本部门专项、创收等经费中列支。个别部门确无此类经费而又必须接待有关客人的费用,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从学校经费列支。但要以专项经费的名义列该部门户名之下。
六、其他
1.各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循接待原则,认真做好上级领导等客人来院接待服务工作。
2.各部门对接待费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财务处对各部门接待费用开支情况一月一次向书记、院长和纪委领导通报;纪委每学期检查和内部通报一次各部门接待费开支情况。对巧立名目、擅自利用公款吃喝的部门及负责人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和经济处罚。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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