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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损坏公共设施处罚规定

    

  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是每个学生应有的责任。为使宿舍公共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学生正常使用和生活,对违犯规定的个人或宿舍实施必要的经济处罚,特制定如下处罚办法:

1. 凡属如下情况照价赔偿:

( 1 )不注意关闭门窗造成门窗玻璃损坏者。

( 2 )打、拖、拉家具、用具造成损坏者。

( 3 )配发给个人或宿舍的家具、用具及电器等,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者。

( 4 )私自改制公用家具、用具的形状者。

( 5 )调换宿舍、实习、见习、毕业离校时不办理公物交接手续或交接缺少者。

( 6 )损坏水龙头、开关、洗手盆、便盆、拖布池、卫生间隔板等设施者。

( 7 )损坏墙壁、地面、顶棚、门窗、风扇、灯具和线路等设施者。

( 8 )损坏组合床、热水器、风扇、灯具、电话、椅子、窗帘者。

2. 凡属下列情况处于罚款:

( 1 )在家具、门窗和墙壁上乱刻画者,罚款 20 — 50 元,并负责恢复原样的一切费用。

( 2 )随意变动家具、物品位置者,罚款 5 元并限期恢复。

( 3 )在墙上乱钉钉子,每个罚款 5 元。

3. 凡属下列情况,视为有意破坏公物,加倍惩处。

( 1 )私拆或改制家具、用具、打赌损坏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另加 1 — 3 倍罚款。

( 2 )故意损坏组合床、热水器、风扇、灯具、电话、水龙头、洗手盆、便盆者,除照价赔偿外,处以 1 — 3 倍罚款。

( 3 )打架斗殴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加 1 — 3 倍罚款。

4. 凡因私接电源、用电炉、点火、烧纸、吸烟等原因酿成失火等事故者,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凡违犯以上条款的个人或宿舍,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罚款和赔偿。毕业离校时未交清罚款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附:《学生宿舍、家具物品损坏赔偿与罚款的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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