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管理的规定

 

根据省委高校工委、省教委、省文化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先进文化和民族精神,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促进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紧紧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开展活动。

二、我校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部门是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团委、保卫处。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三、校园内报刊、书籍、图片、音像制品、网络等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

五、告示、通知、启事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发放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宣传部和保卫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校内举行集会、政治理论讲座、报告、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宣传部(职工),学工部(学生),最后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活动开始前四小时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七、影视传播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张贴或通过师生张贴各类影视广告,杜绝各类经营性广告。

八、对校内书刊、音像、印刷、出版、网络等的管理,要严格招待有关法规、禁止不健康作品的传播。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对把关不严出了问题的,要追究当事者和所在部、处、系负责人的责任。

九、影剧院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兜售影视票、禁止传阅黄色 、淫秽、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不经宣传部、保卫处允许,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销各类书籍,报刊和进行经营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十、宣传部、学工部、团委、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园文化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党委宣传部

二○○八年六月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