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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秩序,进一步完善我校考勤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对教职工考勤制度重新修订如下:
第一章 考 勤
第一条 考勤范围
学校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含经学校批准的各类脱产学习、长期病休人员等)及返聘人员、借调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属学校临床教师编制的人员按照本规定和附属医院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考勤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学校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其职责是对各部门执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教学院部系、各部门负责对所属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对于无特别理由擅自离岗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随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
(三)人事处月底整理考勤情况,并按文件执行相应规定。
第三条 考勤要求
(一)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教辅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都实行坐班制,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
(二)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在按要求完成本人的教学任务及参加各类政治、业务等集体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办公室坐班,以便查阅信息资料和从事科学研究等,但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规定和请假制度,每天到所在单位办理签到手续。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请假种类
教职工因本身或其它的原因而不能出勤工作的假期有:病假、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
第五条 病假
(一)请病假在1天(含1天)以上者,除急诊外,须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需经校医院转院)的病假证明,急诊凭单位领导签字和急诊诊断证明在3—5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在外地就医只限急性病,并需有相当于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就医时间原则上限7天以内(急需住院者除外)。
(二)教职工请病假两年不能康复,经医院鉴定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当办理病退。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病假五天以上的,扣发全勤奖、目标管理奖;病假满一个月的,除扣发全勤奖、目标管理奖外,同时停发岗贴(即同城补贴)。
第六条 婚假
(一)教职工请婚假,经单位负责人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达到结婚年龄在工作地结婚,给予3天婚假。
(三)教职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给予7天以内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天数。
(四)教职工实行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加14天婚假(所加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第七条 产假
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产假105天。实行晚育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产假150天(含产前休息、各种假期),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满,因病经医生诊断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产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试用期未满、见习期未满生产的,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属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第八条 计划生育假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人工流产者,第一次按公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计划生育假须持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办理。
(一)取、放节育环,当日休息一天;在术后一周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怀孕4个月内人工流产,休息15天;怀孕4个月以上人工流产,休息42天。
第九条 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3天,需去外地办理丧事者,可另给路程假。除此之处,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十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的,享受每年探望配偶一次的待遇;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待遇。
(二)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享受假期待遇。
第十一条 事假
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一个月内5天以上扣发全勤奖、目标管理奖,同时按实际的请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校内津贴。
第十二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要治疗,可根据校医院诊断确定天数,给予工伤假,工伤假由校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十三条 请假手续
职工请假一律填写《泰山医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科级干部及其他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周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未经校领导批准,擅自延长假期的,本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均按相应规定处理。
(二)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按上述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应书面向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三)凡请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后报所在科室、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其中休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须先报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科以上干部报组织部),人事处与外事办公室会商后报校领导批准。
(五)请假期满应立即销假。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不按时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职工在节假日到外地探亲或旅游等须报知所在单位领导。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工作者;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四)任课教师(包括辅导、实验课)未经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
(五)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其超期部分按旷工论处。
(六)凡旷工者均需作书面检查,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全月岗贴,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及岗贴,当年不得参加考核。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视自动离职处理。
(七)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几项说明
(一)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者、旷工者,不得评为当年校级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一年内连续事假30天(含30天)以上、累计事假60天(含60天)以上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二)年终奖励工资按实际在岗月份计发(含当年调入人员、非组织原因超过一年的学习、进修人员、当年引进的各类人才)。
(三)本校教职工因病住院,凡符合组织选派陪护员者,护理员按出勤对待;确需家属陪护的,在本校工作的爱人或子女参加护理时,要履行请假手续,按1/4事假对待,学校不扣发工资、全勤奖、岗贴,但年底按事假扣发校内津贴。
(四)因斗殴、违章、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致伤,或工作时间酗酒、赌博不坚持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事故者,按旷工论处;养伤、养病期间不能享受公费医疗。
(五)以病、事假为藉口,在校外从事兼职或经商活动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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