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报原则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认真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了学校安排的各项任务。

2.学校不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但对于个别紧缺学科、特需人才,可培养少量定向博士研究生,以及少量仅限报考泰山医学院的定向硕士研究生。

3.本科学历的教职工申报硕士研究生,在校工作须满三年以上,并经批准后方可报考;获得硕士学位的教职工申报博士研究生,在校工作须满四年以上,并经批准后方可报考。

4.凡我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自取得最后学位起,原则上在校工作三年,并经批准后方可报考在职攻读(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5.在编在岗教职工报考定向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6.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在保证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妥善安排报考人选。各单位(行政、后勤以党总支为单位)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占本单位(党总支)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教学单位6%左右,非教学单位2%左右,其中含报考定向和报考泰山医学院的研究生,但不含在职攻读(申请)学位人员;每人报考研究生的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且不得连续报考。

第二条  申报程序

1.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党总支)根据申报名额审核批准,经教务处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属于处科干部身份的须经组织部签署意见,学工办主任、辅导员须经学工处签署意见,团总支书记还须经校团委签署意见。

2.人事处汇总后,呈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培养经费

1.定向培养研究生获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返校工作后,学校为博士和硕士分别报销4000元和2000元以内的培养经费以及每年一次往返路费。

2.在职攻读(申请)学位人员获得学位返校工作后,学校为在职博士和硕士分别报销10000元和6000元以内的学费。

3.定向培养研究生等在脱产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学校内津贴等奖金。

4.教职工欲申报参加大学学历教育者,一切费用自理;脱产学习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基本工资的50%)。

第四条  有关待遇

1.欢迎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毕业后返校工作,届时按照人才引进

的有关优惠待遇对待。

2.凡定向培养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学位人员,学习期间不

转人事档案和工资、户口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在岗职工同样对待。

3、定向培养博士毕业获得学位返校工作后,特殊津贴和办公条件的配备与引进博士相同;只获取博士学位者,五年内发特殊津贴20000元。

第五条  服务年限

1.本科学历者,其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自2004年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本科学历者,其服务年限为3年。定向或在职研究生毕业获取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硕士5年,博士8年。

2.离岗前往国内外其他单位学习研修等,其脱产时间不计入本人的服务年限。

第六条  关于住房及其他

1.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者,需事先交回学校安排的住房和办理调离手续后,方可提取本人档案;其配偶属于照顾调入学校者,必须同时办理调离手续。

2.考取定向研究生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另外,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一年之后须分别完成所在教研室人均教学工作量的30%和40%以上,否则按未完成部分核减工资。完成教学工作量必须由教务处认定。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担保人,要与考取定向研究生的教职工经常保持联系,该职工如不按时返校工作或未完成服务期而擅自离岗离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协议中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对违约人员的处理

1.定向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学位者毕业获取学位后未按时返校工作,以及未完成上述服务年限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申请调离和辞职出国等,均属于违约。

2.未完成服务年限而经学校批准申报统招统分研究生并考取者,在办理档案传递之前,本科学历人员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每年5000元乘以未完成服务年限)和培养补偿费,人事代理人员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每年7000元乘以未完成服务年限)和培养补偿费;引进硕士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每年5000元乘以未完成服务年限)和培养补偿费及特殊津贴等费用,定向和在职研究生须交回攻读学位等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工资、学费等费用)与违约金(20000元)之和再乘以x/5(x为未完成的服务年限)。

3.定向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学位者毕业获取学位后未按时返校工作,学校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等,收回学校安排的住房;违约人员必须按照签订的协议和有关规定交回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含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学费等所有费用)和违约金(硕士20000元、博士30000元),方可办理调离手续;配偶属于照顾调入学校者,必须同时办理调离手续。

4.凡未经学校同意而考取研究生的教职工,学校原则上不为办理档案传递等手续;特殊情况者,经学校批准后,除必须按本条上述有关款项办理外,须另外向学校交违约赔偿金10000元。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发布前考取者,按当事人与学校当时签署的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