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2007年申报在职研究生的通知


发出日期:2007.03.19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泰医人字[2004]45号> 文件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校教职工2007年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申报原则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认真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了学校安排的各项任务。

2、我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自取得最后学位起,原则上在校工作三年,并经批准后方可报考在职攻读(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3、在编在岗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申请)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在校工作期间爱岗敬业,在思想政治表现优秀,原则上教学、科研等工作方面业绩比较突出者方可申报。

5、报考在职研究生应在签署协议的四年之内取得硕士学位,否则甲方扣回乙方脱产期间除基础职务工资、基础职务津贴二项之外的所有费用。

6 、报考在职研究生脱产人员,在脱产期间报考人员不再享受学校发放的校内津贴和同城岗贴。

二、申报程序

请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报考人选时,应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尽量安排申报人员不脱产学习,保证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妥善安排报考人选,请各部门将本部门教职工在2007年全年时间内准备报考在职研究生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报人事处,待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报考者,需填报报考在职研究生申请人员推荐表,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再正式报名,其他时间不再报审。未经部门推荐和未经学校审批通过自行报考的人员不享受学校关于教职工攻读在职研究生学位的有关待遇。如此次报考未被录取,报考人需到人事处解除此次所签协议;再次报考者,按届时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3月23前将推荐人员名单报人事处(附电子版),过期不予受理。

附:报考在职研究生申请人员推荐表

 

人事处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