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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

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人老【198210

摘要:第十七条规定:“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离休老干部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鲁发【1983】59号

摘要:第二款第(七)条:“身边无子女的离休干部,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其所在地工作”。第五款第(四)条规定:“从外省回来安置的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子女到居住地工作”。

 

劳动人事部

关于离休干部子女调动问题的答复

劳人老【1982】10号

摘要:第十七条“关于离休干部身边没有子女的,可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包括其户口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有条件的可自行解决”。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

山东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

易地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老干字【199211

摘要:第六条规定“为了更好地做好离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必须坚持离休干部原则上就地分散安置的规定,即:在哪个单位退下来,就由哪个单位负责安置,尽量减少易地安置。对现有的干休所或老干部居住点,一般不再安置本省、本地市的离休干部,主要用于安置外省市(区)的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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