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生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泰山医学院临床医学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及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所称学生是指在校的各类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第五条
全系都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相互配合,各级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患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专业教育及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学生毕业,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节假日中都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并持之以恒地进行防盗、防火、防骗、防诈、防病、防事故发生的教育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要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姿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姿态。
第三章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系党政领导下,由学工办、系办具体领导、协调。要加强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年级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全系教职工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的安全,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危害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一、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物丢失。
三、在学生学习、社会实践、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四、自觉抵制各种淫秽物品,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大型文体活动,须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同意。组织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私自组织外出旅游。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等有关部门处理,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罚款)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或重伤、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在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有关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和有关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死亡、重伤或残废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按照要求行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要追究领导、主管部门、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分别给予勒令检查、赔偿损失(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单位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不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假期、假日离校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一律给予退学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部门及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经学校医院或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认为精神病及严重心理障碍、不能坚持正常上课学习者,应予退学,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能处理生活,由学校根据其在校实际学习的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由本人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八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专科学生以三年计、本科学生以五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系将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临床医学系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