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前 言

 

大学生社团是学生社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社团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宗旨,以管理社团、服务社团、繁荣系园文化为中心开展工作,致力于推动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切实代表和维护全系学生社团及广大社团成员的根本利益,全面丰富和活跃我校校园文化生活,努力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

学生社团是各个院系团总支统一指导、社团部具体指导下的学生业余组织,其目的是把同学们组织起来,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以扩大知识面,丰富课外生活,培养广泛的爱好与兴趣,锻炼组织管理能力,为同学们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成才创造良好条件,同时也是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的主力军。为加强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实现学生社团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系学生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及校社团发展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系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校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由各个院系团总支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机构为社团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各个院系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其中主要发起人不少于3人;

(二)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章程的制定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确实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1、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成立申请书,学生社团的章程,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简历,社团人数。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4、经院系团总支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所交资料留院系团总支备案。

5、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院系社团部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申请注销。

 

第三章 社团干部

 

第九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社团服务的同学。

第十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应事先经社团推荐或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产生候选人,由院系团总支予以审核,经院系社团部确认后在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院系社团部有权报请院系团总支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
、特殊情况,可由院系社团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4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十一条 社团干部在社团中应积极开展工作,模范执行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对社团干部每年进行改选或调整。院系团总支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消其职务。

第十四条 院系团总支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院系团总支每年要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社团成员

 

第十五条 凡在我系注册的本、专科生都可以申请加入我系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凡申请加入学生社团的学生,必须书面向学生社团申请,经社团批准后,方可成为所申请的学生社团的成员。各社团成员名单及增、减情况应及时报院系社团部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社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义务,并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除名。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毕业或以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即认定为自行离开所在社团。除由所在社团除名外,不再履行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纪律开除或停止本社团成员在社团内部活动的资格。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院系纪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背宗旨进行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部是院系团总支指导下的,对全校学生社团行使管理、协调工作,组织活动的机构。社团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三人。院系社团部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评比,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1、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2、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进行活动;

3、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4、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并及时汇总并公布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团部应当定期召开各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指导性建议;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社团部随时考察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院系团总支、社团部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1、申请所交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3、造成不良影响的;

4、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5、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6、长期没有组织会员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团总支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交活动申请报团总支及相关部门批准;经团总支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举行活动;未经允许,不得举办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等发生冲突。学生社团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校的作息时间。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须报系团总支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三十五条 团总支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院系团总支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大型全系性活动可向社团部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社团部研究后,根据促进工作、重点扶持、奖励先进的原则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社团部及院系团总支批准。所收会费全部上交团总支,每次举行活动前一周写书面申请,做预算报告,申请会费。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四十条 临床医学系社团部将于每学期期末对各协会的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为试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系团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