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有关规定
为加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及时准确的反映教职工出勤率和工作状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立考勤登记薄,由行政秘书负责落实。
二、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准嬉闹,不准大声喧哗。
三、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迟到早退;各办公室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必须有人值班,因工作需要离开需说明去向。
四、 上班时间如有急事,需向部门负责人或在场的同志打招呼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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