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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 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 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 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 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 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 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 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 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 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 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运行和使用管理,促进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性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是为我国教育及科研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我国的教育和科研机构。 第三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我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之间的互联并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络联网,旨在为我国的教育和科研活动提供先进的信息交流手段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以促进并支持我国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采用三级结构,由全国主干网、八个地区网和用户网组成。其中主干网网络中心(即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国家网络中心)设在北京,管理运行国际网关,为互联网络;地区网为第一级接入网络(主干接入网);用户网(如校园网)为下一级接入网络;用户接入各级接入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接入网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与其他互联网络建立专线连接。 第五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设立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整体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解决运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国家网络中心负责。 第六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各级接入网的网络中心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各网络中心需遵循本管理办法,并在技术上服从上一级接入网络的领导。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接入网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本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各自的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八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上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它用户只有取得了这些信息和资源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联网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国家网络中心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对互联网的国际网关和主干网进行管理;地区网络中心对主干接入网(地区网)进行管理;各用户网管理机构对本级接入网进行管理;系统管理员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国际网关均设在北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国家网络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网络管理机构,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三章 接入网络 第十三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十四条准备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的单位,必须向所在的地区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经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地区网络中心签署《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只对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条件的单位分配IP地址。中止联网的单位必须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第十六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只对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条件的单位提供联网,配置路由,进行信息传输服务。 第十七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只对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条件的单位配置域名。 第四章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网络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管理规定,分别签订《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试行)》(附一)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试行)》(附二) 第二十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二十二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在各级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责成各级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五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将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接入网络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下列守则:第一条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定的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四条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六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上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它用户只有取得了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用户有义务及时向接入网络的管理员报告任何违反用户守则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违反《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用户,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将对其进行警告并有权停止对基进行服务,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我作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用户,同意遵守上述守则,如违反守则不适当地使用网络,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根据近期国内外各方面的反映,为了保证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正常的运行和使用秩序,规范网络用户行为,维护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在国内外的形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重申: 1用户对非其管理的网络及联网计算机进行网络地址扫描或端口扫描是一种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这种行为受到全球网络界的普遍谴责并采取制裁措施,对发起扫描者进行限制,直到封锁其对网络的访问权限。 2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用户均不得对非其管理的网络及联网计算机进行网络地址扫描或端口扫描。各级网络中心的管理人员,应切实加强对所属用户的教育与管理,制止所属用户进行的非法网络地址扫描或端口扫描活动。 3对违规发起扫描的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网络中心将进行通告、教育和处理,直至限制该网络的访问权限。 4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网络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对所属网络的扫描,把其作为网络攻击事件进行查处,及时向中国教育和科研网络紧急响应组(http://www.ccert.edu.cn/)报告,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5各接入单位应对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各级网络中心和中国教育和科研网络紧急响应组发来的有关非法网络地址扫描或端口扫描活动的报告作出响应,并请本单位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各级网络中心有权对于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校园网和联网计算机停止联网服务。
公安部第82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为规范电子阅览室的管理,保证其正常、稳定的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提供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各参与单位务必在每周五11:30之前,将本单位下周值班人员名单报至网络技术部;周五下午2:30前网络技术部将下周值班表返回到各单位。逾期不报值班人员名单的单位,视同自行退出电子阅览室的值班管理。 2、值班时间为8:50—22:00;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为9:00—22:00。如值班时间变动,将另行通知。值班员8:50到岗后首先清理室内卫生,一并检查机器设备与桌椅等物品的情况,并在值班日志上做好登记;若不例行检查与登记手续,一旦出现丢失与毁坏等现象,由当班责任人赔偿。 3、值班人员实行签到制度。迟到15分钟或无故离开阅览室20分钟者均按旷工论处,确因病、因事需请假者,应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并由所在单位调整值班人员,不得自行安排人员替班、轮班。 4、值班人员应监督阅览者进入电子阅览室时穿戴鞋套,违者禁止入内。如因值班人员管理不善,一次检查每发现1人未戴鞋套上机者,扣除当班者加班费10元/人。 5、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使用任何计算机上网。 6、值班人员除管理学生的刷卡出入外,应经常巡视学生上机的情况,不许2人共用一台计算机;不许学生随意搬动座椅;不许浏览非法或不健康网站,出现浏览非法或不健康网站的问题应做好批评教育与登记工作;及时回答、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 7、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刷卡计费程序的使用与故障排除,能处理一些简单的计算机故障,确保值班期间正常运行。 8、值班人员负责当班卫生的保持工作;上下班前认真做好电源的开、关和检查各门窗关闭上锁情况等工作,并妥善存放好钥匙。 9、电子阅览室建立值班日志,对当天值班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作奖惩依据。对于不按如上管理规定值班者,可酌情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加班费,并建议本单位更换值班人。 10、值班人员要高度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学生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纪律观念,确保电子阅览室的正常、安全、高效的开放与运行。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1日起执行。
2005年4月6日
为保证电子阅览室的正常、稳定的运行,维护阅览者良好的上机学习环境,对阅览者进入电子阅览室上机作如下规定: 1、阅览者凡进入电子阅览室必须穿戴正规鞋套,不穿鞋套者禁止入内。 2、阅览者进入电子阅览室,不得携带火种与易燃易爆物品,不许在电子阅览室内抽烟。 3、阅览者进入电子阅览室,不得携带各种食品与水果等,更不许在电子阅览室边上机边吃饭、吃水果、嗑瓜子等。 4、阅览者在电子阅览室上机,不能大声喧哗,不能随意搬动座椅,不得随意挪动计算机的摆放位置等。 5、阅览者进入电子阅览室,只能一卡进入一人,不能刷一卡后两人或多人进入。 6、阅览者在电子阅览室内上机或上网,应以查阅资料与学习为主,不得登录一些非法网站或色情网站,被管理员发现应主动出示校园卡进行登记,除接受批评教育外应处以卡停用的处罚。 7、阅览者在电子阅览室上机,不得发表反动的言论,不得散发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贴子,由此引发的问题阅览者个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8、阅览者进入电子阅览室上机,应严格按照上机流程进行操作,不按此流程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有阅览者本人承担。上机流程如下: (1)刷卡进入,把校园卡放到刷卡机上,待刷卡机读卡发出“嘟”的一声响,并听到计算机的音响设备发出“in”的英文提示声音后,即可进入。 (2)进入电子阅览室后到微机台前坐下后,先打开计算机的主电源开关,进到保护卡模式后按下“回车”,待系统启动后,进入到一个黄颜色的登录界面,左边是上机方式(默认的是自由上机),右边是登录账号与密码,账号即校园卡的卡号,密码首次登录为空,登录时可以更改,更改后务必记牢,输入账号与密码后点确定即可登录上机。 (3)下机时,应双击桌面上的“下机注销”程序,在打开的对话框中(默认是“下机注销关闭计算机”)点“确定”按钮即可。(注意不要关闭电脑主机与显示器的电源) (4)刷卡离开,注意一定要把卡放到读卡机上,听到读卡机“嘟嘟”两声响,并听到计算机音箱发出“out”的英文提示音后才可离开。(注意不刷卡或刷卡不成功,将持续计费直到下次刷卡为止。) 9、阅览者在电子阅览室上机,不得损坏与故意破坏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电子阅览室多处装有监控设施,对阅览者任何的破坏行为都能有所记录,一经查实,除据实赔偿所损坏设备外,还要处以3~5倍的罚款。 10、阅览者上机应听从值班老师的管理与安排,懂礼貌、讲卫生,对于不听从管理、故意破坏公共卫生的阅览者,值班老师可责令其退出电子阅览室,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停用校园卡的处罚。态度恶劣者,并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分。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科学系、图书馆 2005年4月6日
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泰山医学院教职工电子邮件系统服务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解释权归泰山医学院唯一所有。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填写《泰山医学院电子邮件用户登记表》,才能成为邮件服务系统的正式用户。用户在享受电子邮件服务时必须完全、严格遵守本服务条款。 二、泰山医学院教师电子邮件系统服务 电子邮件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发送、传送和收取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一些其它有关的电子邮件使用功能。为用户提供xxx@tsmc.edu.cn形式的电子邮件名。邮箱容量是10MB,包括收件箱、草稿箱、发件箱、垃圾箱和用户创建文件夹的总容量。发送邮件时,一封邮件的大小不能超过1MB。 泰山医学院教职工电子邮件系统仅向本校教职工提供电子邮件服务,信箱免费开户,免收信息费。 考虑到电子邮件服务的重要性,用户同意: 在填写《泰山医学院电子邮件用户登记表》时,按照提示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信息。所有用户输入的个人信息将视为准确表示了用户的身份信息,并将作为进行客户支持认可的有效用户身份信息。 如果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不准确,网络中心保留结束用户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权利。在用户需要帮助时,由于不能确认用户身份及其帐号的使用权利,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帮助,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 根据学校行政办公的要求,网络中心会向全体邮件用户发送学校行政部门的通知,网络中心也会将邮件使用中的技巧、注意事项以邮件的形式发给所有邮件用户。 三、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对自己的帐号、密码和安全将负全部责任。同时,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内容及进行的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用户的密码以加密的形式存储在系统中,只有用户掌握。网络中心在应用户要求并且经用户签字授权后,可以对用户密码进行更改。我们建议用户定期更换密码。 四、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我们的一项基本政策。网络中心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及注册资料,除非符合以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络应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网络中心会提供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 五、用户责任 用户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用户必须遵循: 从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使用电子邮件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不利用电子邮件进行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其它用户正常使用的行为。 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电子邮件用户不能够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对电子邮件功能进行滥用。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和淫秽的信息资料。另外,用户也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 律的资料。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禁止的。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网络中心将作出独立判断并取消对用户的全部电子邮件服务。 六、服务担保制度 用户个人对使用邮件服务承担风险,网络中心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明确的或隐含的。网络中心对在邮件服务网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过程不作担保。 七、电子邮件信息的储存及限制 每个电子信箱最多能容纳500封邮件,存储空间限制在10M以内,如果超出,将会造成邮件丢失。另外我们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邮件服务条款的要求的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邮件服务条款的规定,将会锁定甚至删除其邮件帐号。 八、服务条款的修改 网络中心在必要时会对邮件服务系统条款进行修改。用户要继续使用电子邮件服务,必须完全接受所有服务条款。 九、结束服务 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网络中心服务不满,用户有以下权利: 不再使用网络中心的邮件服务。 通告网络中心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邮件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用户没有权利,网络中心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读或未发出的信件给用户或第三方。 十、法律 邮件服务条款要与国家法律一致,如服务条款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20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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