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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
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的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已经中共中央纪委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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