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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破损、丢失处置工作规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国资办 发布时间:2008-4-3 【字体: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国资办审核;
      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三、处置1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国资办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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